青海厚德关爱老年人基金会 办公室电话:0971-8135709 捐赠负责:副秘书长/魏宝莲 捐赠热线:18697239616 邮箱:842574767@qq.com 官方网址:www.qhhdcof.com |
青海厚德关爱老年人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青海厚德关爱老年人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为青海省发展老龄事业筹集资金,提供资助和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基金会,依法登记注册。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本省地域范围内。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慈善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界关心老年人,资助兴办老年福利事业。推进老年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促进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理事个人捐助。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青海省民政厅,接受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中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动员社会各界关心老年人、帮助老年人; (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青海省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三)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项目; (四)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活质量的各项活动。 (五)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 (六)奖励为发展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10人。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热心老龄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理事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届内理事人选需补充或调整时,由理事会决定。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届内理事人选需补充或调整时,由理事会决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的名额、组成方案,由上届理事会决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 (六)反映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除名;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人数。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一名,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有影响人士担饪名誉理事或业务顾问。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常务1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确认。免职程序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照老年团体的特点,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一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人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基金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四)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处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事务。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底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建立建全兹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爱益人。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贰拾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五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海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九、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所筹资金,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项基金,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指定资助项目。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入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 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 2016年10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海厚德关爱老年人基金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 |